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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四川省宣汉县三河乡人冉小春在重庆市梁平县一美发店当洗头工。4月27日,冉小春向老板陈某提出辞工,结算工资时,双方为300元的工资发生争执,冉小春持水果刀向陈某腹部连捅三刀。经鉴定陈某为重伤。后冉小春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损失费30000元。近日,梁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冉小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徐伟 陈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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