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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07:58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记者蔡岩红 今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企业,按照生产企业进行登记,但需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需提交不同制造商的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口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且分批次签订危险化学品进口合同的进口企业,不再重复登记。

  修订草案要求,登记企业应当履行危险化学品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开化学品的危险性信息,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明确,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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