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
![]() |
2011年国庆前夕,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的何娟检察官收到一封信:“……我女儿杜巧由于涉世不深,不幸被罪犯无情强暴。在这艰难的时刻,幸得您努力搜集旁证,做到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最终揭开事实真相,惩治了罪犯,也让我女儿开朗许多,对生活重新充满信心……”
何娟对这起案件记忆犹新。虽然此案无直接证据,但法官在断案时却参考了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所表现出来的“情态证据”,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坚称两人“你情我愿”
杜巧出生于1988年2月,2009年毕业于一所音乐学院。2009年7月,杜巧应聘到成都一家钢琴培训中心当了一名钢琴老师,培训中心的老板名叫赵建,1975年出生。
2009年7月12日晚11时许,赵建以约谈工作为名将杜巧强奸。杜巧回到住处后,将此事告诉了室友谢虹。7月14日9时许,赵建给杜巧打来了电话,说要将杜的毕业证还给她。接电话时,杜巧正在租住屋内洗澡,便对赵建说自己一会儿下楼找他。但赵建却保证说他不会再对杜巧干什么的!由于怕邻居看见影响不好,杜巧便让赵建上了楼。
赵建上楼后,一把将她紧紧抱住。在杜巧反抗之时,赵建又用手掐她的脖子,并威胁说,如果她再挣扎,就把她杀了。无助的杜巧颓然地放弃了挣扎……
此后,杜巧给母亲讲了自己的遭遇,母亲竭力主张报警,于是当日下午4时,杜巧走进了派出所。
很快,警方安排杜巧到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发现她右手、左肘、颈部、左臂部软组织挫伤;警方也对杜巧所提供的内裤进行了取证。
2009年7月15日,当赵建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归案后,却大呼冤枉,说他与杜巧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的事。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2009年7月15日,赵建因涉嫌强奸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后经四川省人民医院检查,赵建患有严重脑瘤,于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1月14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公诉科何娟检察官受理此案后,感到很棘手:公安机关在对杜巧所提供的内裤上的精斑进行DNA对比实验后,证明赵建与杜巧发生过性关系。现有证据只是杜巧的陈述和与杜巧同住的谢虹的证词,物证为杜巧在案发时所穿的连衣裙。这些证据无法证明赵建对杜巧进行强奸;赵建对自己在杜巧的暂住地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却称系双方自愿,而杜巧在公安局的陈述中也说自己反抗不激烈,且事前赵建是经杜巧同意后方才上楼的,第二天杜巧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仔细分析后,何娟觉得可认定赵建与杜巧曾经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不足,故认定犯罪嫌疑人赵建不构成强奸罪。
何娟的观点也得到了公诉科内大多数人的认可。
“情态证据”锁定真相
何娟决定找杜巧询问,核实既有证据。何娟试探性地问杜巧,如果赵建愿意赔偿她一定数量的钱作为补偿时,她是否愿意不追究赵建的责任。其实,刑事责任哪能说不追究就不追究呢,何娟这样问杜巧,是有意而为的。没想到话音刚落,杜巧便吼道:“给再多钱我也不原谅他!”
看到杜巧歇斯底里的样子,何娟认为:这个女孩心里一定很屈辱,不然不会有如此过激的反应。2010年3月26日,何娟再次约见杜巧,针对杜巧为什么要将案发时所穿内裤进行保留、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报案、为什么第一次被强奸后,还要让赵建上楼以至于被第二次强奸等尚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询问。
杜巧说那条内裤不是她刻意要保留的,只是无意间丢在房间的角落;而没有报案则是她当时只想死;自己被赵建第二次强奸是轻信所致——赵建说要将毕业证还给她,且保证不会对她怎么样,她才让赵建上楼的。
何娟从杜巧表现出的种种情绪判断,杜巧被赵建强奸的可能性很大,但却苦于无直接证据。好在经过她多次努力后,杜巧最终愿意出庭,这让何娟信心大增,她想庭审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方所表现出来的情态特征或许也能成为证据。
2010年9月2日,此案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庭上唇枪舌剑。
赵建提出,如果杜巧真被强奸,又怎会在第二天让他再次进入她的房间?赵建的律师也说,杜巧给警方提供了她的有赵建体液的衣服,这说明她是有备而来的。而且她之所以在与赵建发生性关系一天多后才报案,那是因为这期间她在和赵建谈赔偿条件。
就在这时,杜巧被带进庭审现场,赵建低下了头,不敢与杜巧对视。
之后庭审中,杜巧悲伤地陈述了自己被赵建两次强奸的过程。而杜巧的母亲,也是声泪俱下,并怒骂赵建毁了自己女儿的一生。面对杜巧母女激烈的反应,此后在庭上的赵建便没再为自己辩护。非但如此,他甚至还主动表示,自己愿意给杜巧补偿2.5万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费。
杜巧和赵建两人在审判庭上的表现,让法官和检察官一目了然。
公诉检察官何娟在庭上指控,本案有杜巧室友谢虹的证言和其自身的陈述,以及伤情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同时有杜巧和赵建在庭上所表现出来的情态证据作参考,法庭理应判决其构成强奸罪。
2010年9月2日,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赵建在2009年7月13日的7小时内对被害人杜巧实施两次强奸的行为无直接证据,但因有证人证词,被害人杜巧的伤情证明及鉴定结论相互印证,并参考赵建和杜巧二人在庭上的“情态”表现判定,赵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故判处赵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文中被害人为化名)
■注解
情态证据:证据法学所研究的“情态”是指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情态信息具有客观表达证人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做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
通过对情态信息的实质性和证明价值的分析,可以发现情态应当具有证据资格,其证据类别应属于物证。同时又由于情态自身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和解释的多义性特征,因此,对情态证据应当采取限制使用原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