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姚克勤
到上海爱乐乐团上班,领了单位配发的两支进口小号,岂料在当天下午,小号竟在单位里不翼而飞,这让小号首席赵景(化名)很郁闷。离职后,爱乐乐团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小号价款8.2万元。静安法院按照双方的借用合同判决其赔偿乐团损失8.2万元。昨晚,记者联系到当事人赵景,他表示会上诉,正与乐团进一步调解协商此事。
刚到手的小号下午就“飞了”
2009年9月,赵景与上海爱乐乐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2日止,乐团聘任赵景担任乐团小号声部首席。“按照惯例,乐团会对新人配发乐器作为工作用品,就像公司为白领配备工作电脑、电话一样。”赵景告诉记者,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向该乐团借用Schike高音小号 (美国)及Lechner小号inc(奥地利)各1支,这两支小号属于比较高档的乐器,价格不便宜。双方还签署了《乐器借用合同》,约定两支小号价值8.2万元,赵景必须妥善保管,细心爱护和保养;借用乐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遗失,需按原价赔偿。
据赵景回忆,他领回两支小号后,便把它们放在乐团排练厅演奏席最后一排座位下。“这个大厅面积很大,是日常排练的地方,不止我一个人,其他很多同事也把乐器放在那里,之前也未听说过乐器被盗的事件。谁知,当天下午,我就发现两支小号不见了。”
自知丢失的小号价值不菲,赵景赶紧拨打电话报警。“警方来看了监控录像,也做了笔录。听说,未发现案发时有外人进出。”直至今日,两支小号究竟去向何处仍成谜,该案件尚在侦破中。
合同期满,乐团打官司要小号
一年聘用期满后,赵景打算回到在北京的父母身边,便不再与乐团续签聘用合同。2010年12月9日,乐团向赵景发出催讨函,称赵景遗失了借用的两支小号,要求他于当年年底前按乐器借用合同的约定,办理原价赔偿事宜,逾期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一直未收到赵景回复。
今年6月,上海爱乐乐团起诉到静安法院,请求法院以乐器借用合同,判令赵景赔偿小号遗失价款8.2万元。
法庭上,赵景的律师辩称,涉诉的两支小号在乐团排练厅内被盗,事发后赵景即向乐团领导汇报此事,也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赵景从未将2支小号带离工作场所,而乐团属疏于管理,导致2支小号被盗,请求驳回乐团的诉求。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借用合同与乐团的规章制度一致,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赵景将小号随意放置在供乐队演奏员排练的排练厅内,未能尽到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于赵景放置在排练厅内2支小号,乐团不存在保管义务,赵景亦未嘱托他人予以保管,乐团对小号的遗失并无过错。双方在借用合同中约定遗失小号,须按原价赔偿属有效,赵景需按该约定及乐团规章制度作赔偿,遂法院判决赵景败诉。
对话
“按原价赔偿旧小号,我觉得不合理”
记者:从价值上来看,这两支小号还是挺贵的,当时为什么不找个安全地方妥善保管呢?
赵景:从没想到会出这种事,有的同事配有箱子存放私人物品。我新到团里,未配箱子。
记者:现在法院判决赔偿小号的原价,你能接受吗?
赵景:我觉得不合理。小提琴等弦乐乐器,确实是越老越值钱,但像小号这样的管乐乐器,是有一定寿命的,这与铜管用久了会产生疲劳有关。在一些好的乐团,小号的使用年限在4至5年左右。这两支小号到我手里时并不是全新的,它的价值随着使用过程而折旧,若要赔也应参照折旧程度。
记者:那为何当时与乐团签的借用合同约定,借用乐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遗失,需按原价赔偿?
赵景:我觉得这个约定有“霸王条款”之嫌。
记者:你觉得你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赵景:这个丢失案件发生在乐团里,而不是我家里或者快餐店里。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来看,乐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记者:一审有了结果,你有何打算?
赵景:我会提起上诉。同时,我正在与乐团进一步调解和协商此事,希望能够取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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