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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王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规范便民诉讼网络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在2000年1月1日前设有法庭、现已被撤销的乡镇,设立便民诉讼站;在其他乡镇,应当设立便民联系点;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村设立便民联系点。
意见明确了便民联络员身份管理制度。各基层法院按照高级法院统一的样式,建立《便民联络员名册》,制作《便民联络员聘书》和《便民联络员证》,加盖公章后统一向聘请的便民联络员颁发。
意见确立了统一规范的工作指导与效果考评标准。便民诉讼网络工作的实效,以进一步提升社会满意度、优化审判质效为标准,以当地群众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便民诉讼网络工作的评价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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