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张维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对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作出规范。
通知要求,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做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此外,通知重点治理广播电视广告的另外四大问题: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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