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于泽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1日开展《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执法检查,来到荔湾区政府副区长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急忙把一个烟灰缸拿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场和工作人员“抢夺”起来,并找到了另一只烟灰缸(10月12日《信息时报》)。
人大执法检查很卖力,人大代表亲自找证据、抓典型,其工作热情令人感佩。但人大代表越是亲历亲为、亲自执法,越会陷入职能错位的误区。
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王公坐而论道,士大夫起而行之,前者立法与决策,后者具体执行。在我国现行政治架构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立法,并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有点类似于“王公坐而论道”的性质。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相当于“士大夫起而行之”。人大和政府各司其职,体现权力制约的需要,也只有各司其职,两种不同的权力才能获得最高效率。如果相互越俎代庖,不仅有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且会造成各自职责不明,原有的权力制衡的用意也将落空。
人大执法检查实际是一种监督的形式,重在发现法律法规落实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与监督政府的层面上采取相应对策。根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卫生、教育等政府部门是执法主体,如果这部地方立法落实不够,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各执法主体进行问责。可以通过督促、质询等手段,向有关部门领导施加压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甚至还可以提出罢免的动议。所谓“坐而论道”的人大,除了要本着国家人民的利益与意志行使好立法权外,就是要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把行政机关管好,抽他们的“鞭子”。
道理虽然明摆着,做起来却很难。一些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往往表现得扭扭捏捏、羞羞答答,不敢监督,不便监督的借口常常让人浮想联篇,结果就是很多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难以落实。而在执法检查的时候却又错把自己当成了普通执法者,亲自上手执法,结果就是权力越位。
所以归根到底,人大包括执法监督在内的日常工作,还是要体现监督的原则,“亲自执法”固然是一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但毕竟与人大的职能定位不符,做多了会让人产生错觉。事实上,行政权力可能很傲慢,但如果人大能把法律规定的质询、弹劾、任免、预算审查等监督权力用好,远比争夺一个烟灰缸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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