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公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否则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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