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新规应对“执行难”
执行人员获准先查封后审批
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紧急情况下执行人员在接受指令的前提下,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事后两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意见明确界定了执行权的范围,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包括财产调查、处分等事项,审查权则涵盖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等审查事项。意见将执行实施权的主体资格明确为执行员和法官,行使审查权的人员应具有法官资格。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王少南称,意见还明确了执行人员的即时查扣权。为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日内应补办审批手续。
意见还规定,在专项执行活动中,上级法院可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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