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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告交通局败诉

  缴了通行费还要缴年票费 车主拒缴年费被罚怒告交通局

  本报讯 (记者韦星)因不服年票制强制收取通行费,东莞常平的杜先生将东莞市交通局推上法庭。目前,此案已落锤:杜先生被要求补缴此前4年欠缴的4000元,此外,还要接受该金额的一倍罚款,即4000元罚款。杜先生表示不服判决结果将上诉。

  告交通局:

  收年票费还收通行费

  事件缘于杜先生收到东莞市交通局催缴年票的通知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单上称,杜先生在2007年~2010年共欠缴4000元的年票费。交通局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其欠缴金额一倍的罚款,即4000元。杜先生不满,8月18日将交通局告上法庭。

  杜先生称,自己确实连续4年没有缴纳年票,但缴了车辆通行费。他对被强制收取年票制也表示不满,“如果我使用收费公路,那我每次经过收费公路的收费站,我肯定都缴了车辆通行费,但如果车辆没有使用,为何要缴纳呢?”

  杜先生还提到,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规定中用的是“可”,而不是“必须”或“应该”。

  杜先生还认为,从东莞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的131项行政处罚权中,并没有不缴年票或通行费就被行政处罚这一项,因此交通局对他的处罚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

  未缴年票费应属违法

  近日,此案一审判决出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维持了东莞市交通局此前对杜先生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要求杜先生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关于设立收费站或是年票制收取通行费的问题,法院采纳了交通局的说法,“设立收费站只是一种收费方式,不能因为经过收费站付费即免除对使用其他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的缴纳义务。”

  “年票费作为车辆通行费的一种形式,是另一种收费方式,杜先生在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东莞辖区内未缴纳年票费,即视为逃缴公路通行费,应属违法”。

  对于交通局是否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并不能依据网站上下载的相关内容来确定,而且网站内容存在更新不能及时等问题,因此法院没采纳杜先生的说法。

  案件焦点:

  年票制是不是唯一形式

  “而在收取通行费问题上,无论是收费站,还是年票制收取,都只是不同的收费形式而已,年票制不过是缴费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那么为何车主就一定要通过年票制来缴纳呢?”

  杜先生告诉记者,他对该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目前在着手准备一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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