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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将可即时查控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1日06:55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法·治

  南都讯 记者 陈宝成 发自北京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法院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据最高法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执行工作具有高度的时效性要求,需要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因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人员的即时查控财产权。

  《意见》还对执行机构的内部职责划分,执行机构与立案、审判等机构的职责划分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统一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其中最受瞩目的当属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权限授予中级以上法院,并将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权限定位在统一管理执行案件、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和装备、考核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三个方面。

  按照《意见》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在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考核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将结果通报下级法院。

  《意见》还对执行权分权运行做出规范。如在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内部进行适当分权,明确规定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执法员与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采用审批制,执行审查权采用合议制;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

  在此之前,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权限属于高级法院。2000年1月,最高法下发《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高级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

  “实践表明,赋予高级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职责,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王少南对此予以肯定。

  但王少南同时指出,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仅仅赋予高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职责已不能满足需要,有必要赋予中级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最高法也应对全国执行工作行使统一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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