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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KTV坐台女温州交警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1日06:55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南都讯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温州“交警强奸K T V坐台女”一案在温州鹿城区法院公开宣判,民警郑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790元。

  2011年2月10日晚,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郑某和朋友在温州市区“利玛K T V”娱乐时认识了陪酒女孙某某。当晚12时许,郑某通过公关又将孙某某带至海上天私家菜酒店包厢吃夜宵。至次日凌晨2时许,郑某趁孙某某醉酒之际,将孙某某带至黄龙康城其家中实施强暴。孙某某与家人随后报警,郑某当晚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孙某某经医院诊断患轻性抑郁症,回老家接受治疗。孙某某遂提起附带民事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9483元的诉讼请求。

  因涉及个人隐私,鹿城区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予以处罚。郑某在法庭上辩称,在K T V与孙某某约好2000元“出台”,孙某某自愿到其家中,后来因孙某某在他家呕吐及因嫖资发生争执,并没有强奸对方,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赔偿。

  郑某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双方事先有2000元“出台”的合意,被害人是自愿到被告人住所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并综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鉴定结论,以及K T V工作人员的证言、孙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双方事先有“出台”的合意,本案系嫖资纠纷等辩解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足以采信。认定被告人郑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结合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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