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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粤深获准试点自行发债

  据新华社电 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

  通知称,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通知还称,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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