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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父母并无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1日08:20  南方都市报 微博

  佛山“小悦悦事件”后,舆论纷纷,有人认为,小悦悦的父母因为疏于照顾小悦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有美国网友则指出,如果事件发生在美国,受伤小孩的父母首先会受到警方调查。昨日有报道称,在香港,如果父母没有照顾好小孩,导致小孩受伤的,也可能被判处监禁(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在小悦悦生命垂危之际,不集中谴责肇事司机和其他冷漠的路人,反而指责父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似乎过于残忍。但是我们不妨借此机会分析香港的有关经验。

  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小悦悦父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两部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分别是虐待家庭成员罪(行为)和遗弃被抚养人罪(行为)。父母对子女的一时疏忽并不构成“虐待”和“遗弃”。至于父母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由于父母同时也是监护人,因此谈不上民事赔偿问题。所以就内地的现行法律而言,小悦悦父母在事件中并无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事件发生在香港又当如何呢?内地是否需要加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疏忽照顾儿童导致儿童重大伤亡的行为也列入刑法加以制裁呢?

  香港制定了严厉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除《保护儿童和少年条例》外,还于《侵害人身罪条例》中专款规定,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16岁以下儿童,即属犯法。

  近年来,香港也屡现儿童坠楼事件,起因大多是监护人疏于照顾。事件发生后,这些监护人也都受到了程度不等的处罚。这类案件也许可以用来比照悦悦父母的过错。但是这类事件与上述极端案件有一个最大差别。极端案件中,父母是故意且长时间疏忽子女,放任子女暴露在各种危险中,其主观恶劣程度远甚于一时大意的父母。

  所以对于普通的疏忽照顾子女的案件,犯法者受到的处罚一般较轻微,例如判处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或短期监禁等。刑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惩罚犯法者,另一方面则在于教育社会。对于那些一时大意的父母,子女的重大伤亡已足以构成精神上的巨大惩罚,所以法律上对其再施以轻微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社会大众。而对于放任子女不管的父母,其子女的伤亡也许无法打动父母硬心肠,就需要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了。

  内地面对层出不穷的儿童事故,有必要加强立法,在父母对子女的本能爱心之外,再通过法律施加更强的责任心,防患于未然。

  □叶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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