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卫学军 因打年票官司,公司没了,不再是货运老板,前日收到诉东莞市交通局案一审败诉的结果,蒋明亮(化名)自称“是砧板上的鱼,横竖是个死,但要按自己的方式”,表示会坚决上诉。判决书中,东莞市第一法院认定东莞市交通局的处罚依据在今年7月1日前依然有效。
不满处罚诉交通局
在起诉交警终于推动年票与年审脱钩后,今年7月15日,东莞叫板年票的旗帜人物蒋明亮以其货运公司的名义向东莞市第一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被诉的对象是东莞市交通局。
原来因公司旗下货车没缴年票,东莞市交通局陆续给蒋的公司发了10张罚单。蒋明亮以今年5月25日收到的1张共4000元的罚单为由,起诉东莞市交通局,要求后者撤销处罚决定书。
蒋明亮表示,其起诉最根本的依据一是东莞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二是没有法律事实。在东莞市交通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中,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是这一法规在今年7月1日之后已经失效。蒋明亮表示,收费是使用了收费公路才缴费,认为东莞市交通局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使用了收费公路,并逃缴了通行费。
基于以上理由,蒋明亮选择将东莞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撤销处罚。
蒋明亮称“坚决上诉”
今年8月18日,该案一审在东莞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不缴年票是否违法,交通局是否有权处罚,处罚是否有依据等问题争论不已,法院判决书均有回应。
在前日拿到一审判决结果后,蒋明亮很失望,但称在意料之中。“我就是他们砧板上的鱼,横竖是个死,但死法要按自己的方式。”蒋明亮说,虽然上诉结果可能不乐观,但他表示要“坚决上诉”,跟年票制叫板到底。
征收主体违法?
蒋明亮的代理律师杨明明出示了一份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时间是2010年12月14日,证实该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事业单位。“负责收取年票的东莞市路桥收费所是该公司旗下企业,自然也是企业性质。”杨明明说,东莞市的年票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怎么可以由一个企业来征收?其征收主体违法。
法院:路桥收费所是事业单位
法院经查认为东莞市公路桥梁收费所属于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号第144190000742)关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界定,该所承担征收路桥费的职责。
有权拒缴年票?
蒋明亮称通过收费站时已经缴过费用,不用再交路桥年票。
法院:拒缴年票属违法
法院认定:设立收费站只是一种收费方式,不能因为通过收费站交了费用就免除缴纳其他收费通路费用的义务,蒋在机动车辆路桥费实行年票制的东莞市辖区内未缴年票,即属逃缴了公路通行费,应属违法。
蒋明亮的代理律师杨明明表示,拒不缴年票有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通行费”的行为,如果有这种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法院回应称蒋明亮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东莞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存在以上行为,该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依据失效?
蒋明亮表示,其起诉最根本的依据一是东莞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主要指《处罚决定书》中其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是这一法规在今年7月1日之后已经失效。
法院:7月1日前有效
法院认定:东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是涉案车辆2007年至2010年的违法情况,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是有效的法律文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局可以引为法律依据对这一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事实不清?
蒋明亮称,其起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东莞市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时,事实不清。杨明明称,依据交通部的规章《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34条和第43条规定,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具有“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法院:处罚文书符合规定
法院认定:东莞市交通局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明确指出蒋明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对蒋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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