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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启动。同时,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公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包括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批准发债规模的50%;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办法》规定,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试点省市需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于发行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且要及时披露发行结果。
分析人士指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而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不仅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也有利于其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积极有效的措施。
“这无疑是对当前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完善。”中航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康海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鉴于不知道发行额度如何计算,则该办法对市场的影响依然无法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有部分投资者猜测,允许四省市发行地方债或许可视为宏观政策松动的信号。对此,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研究员均表示,具体还是要看自行发债的额度究竟是在年初预定的2000亿元以内,还是额外新增,只有新增额度,才可视之为“松动”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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