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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坐台女”案一审交警庭上辩称属嫖资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2日08:41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郁燕莉鹿轩 10月20日9时30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交警强奸坐台小姐”案进行宣判,交警郑某强奸罪罪名成立入狱4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据了解,2011年2月10日晚,郑某和朋友在温州市区“利玛KTV”结识陪酒小姐孙某。当晚12时许,郑某将孙某带出夜总会,2月11日凌晨2时许,郑某趁孙某醉酒未醒,将孙某带至黄龙康城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凌晨4时4分,孙某的家人报案,当晚,郑某被公安机关缉拿。经审查,郑某系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民警。案发后,经医院诊断,孙某患轻度抑郁症,孙某家人向法院提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9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予以处罚。但郑某辩称,其在KTV与孙某约好2000元“出台”,孙某自愿到其家中,后来因孙某在他家呕吐及因嫖资发生争执,其没有强奸对方,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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