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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记者肖翔陆阳阳摄影吕甲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昨日下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来到成都,参加刑诉法学研究会的第一次会员大会。下午5点过,陈光中在科华北路的一所宾馆内,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专访,并从专家角度提出了对刑诉法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陈光中教授、著名法学家、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浙江永嘉县人,1930年4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观点一 修正草案有所突破但力度不够】
华西都市报:刑诉法时隔15年后再次修改,草案修改内容达到99项,也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作为这方面的专家,您对这次公布的总体评价是什么?
陈光中:这次向社会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在基本方面是有所进步的,特别是在打击犯罪等方面有所加强。这符合全球反恐形势比较复杂,民众要求对贪腐行为加强惩治的大趋势。
但还要看到,这次的修正草案,有的规定虽然有所突破,但力度不够,具体的条款还值得商榷。刑诉法的修订比刑法的修改还要难,是因为它涉及权力的再分配,每一次修改都会是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从这上面来看,草案的内容虽然在权力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改革,但还不够,特别是在一些条款的具体实施中,依然可能存在公权被滥用的情况。
我希望能对草案的第一条就作出修改。这一条是刑诉法的纲,是立法的宗旨,纲举才能目张。草案的规定,依然重在打击犯罪,既然刑诉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那么也应该和宪法一样,把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
【观点二 秘密拘捕应删除“等严重犯罪”】
华西都市报:刑诉法修正草案的第92条和第84条,从公布开始,就存在着很大争议。有专家认为这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陈光中:的确可能导致公权滥用。从法条上看,有3种情况,是不用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和被逮捕人家属的,分别是:无法通知的情况、涉嫌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的、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其中最受诟病的是“等严重犯罪”这句话。首先应该看到,涉嫌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犯罪,这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大,暂时不通知家属,应该是允许的。但如何理解“等严重犯罪”,显得弹性太大,因为“严重犯罪”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建议在下一步的修改中,能够删除这一句。
在通知的时限上,也存在问题,上述3种情况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那么什么时候通知没有规定。这种拘留和逮捕,就可能导致一个人的突然失踪,使社会的安全感降低。我建议在这两条上加一个时限条款,在24小时内不能通知家属的,应该在14天内通知。这正好是通常案件,从拘留到批捕的时限,既给侦查留出了较为充裕的时间,也避免了人口突然失踪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观点三 技术侦查审批程序还要细化】
华西都市报:在草案中,增加技术侦查一节引发了很多的担忧。对此您怎么看?
陈光中:应该说技术侦查从幕后走向台前,是一个进步。这样的侦查手段,过去也在采用,这次修改使其走向合法化,特别是这种侦查获得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值得肯定。
但在这一节中,对于审批的程序上,还存在比较明显的漏洞。其规定是:“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那么“严格的审批程序”是什么样、哪一级的审批,并没有细化。这可能导致公权的滥用。
【观点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实质意义不大】
华西都市报:本次修改,对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很多,比如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那么这样的修改是否就能完全杜绝这样的行为?
陈光中: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相比过去,有所进步,但还不够。国际上,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要求是“不得强迫任何人做出不利自己的证言”。在内涵上,就有了微妙的区别。后者可以理解为,如果亲属对犯罪嫌疑人或侦查对象作出不利证言,是对自己不利的,那么同样也不能受到强迫。
虽然草案的规定暗含了沉默权的意思,但在其他规定之中,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坦白自己的义务,这就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项架空了。由此看来,这一项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宣誓型的规定,实质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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