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1月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胡娜、谭礼宪)近日,琼中法院对一宗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桑某获得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988.74元。
1今年仅14岁的桑某,系琼中县某国营农场中学在校学生。2011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桑某在放学回家路上,因游戏机被同学王某损坏,而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的家人闻讯赶来。其父王甲及其叔王乙参与到桑某与王某的争执当中。王乙打了桑某左脸一巴掌。当天,桑某到屯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软组织挫伤。桑某住院治疗9天后于5月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3971.34元。
桑某出院后,与王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乙赔偿医疗费397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131.57元、交通费95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以上共计12852.91元。
琼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乙用巴掌打原告桑某左脸,造成桑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软组织挫伤的损害后果。对此,王乙应承担侵权赔偿法律责任。因王乙对桑某的损害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桑某请求的精神损害缺乏法律根据。同时,桑某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过高,应参照相关赔偿标准计付。据此,琼中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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