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女士在2008年9月给小区供热方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热力”)寄了一封申请停暖的挂号信。然而,热力公司在当年冬季依然给邬女士家里正常供暖,并于2009年将邬女士告至法院,索要采暖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邬女士居住的小区供暖实行分户控制,具备分户停暖的条件。邬女士的停暖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作为用热户她已全面履行了申请变更供热合同的相应义务。因此,邬女士仅负有向康德热力缴纳基本供热费的义务;根据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规定,即使空屋不住人也要交50%的采暖费。
据此,乌市中级法院判决,邬女士支付2008年冬至2009年春供热期间的一半采暖费,共860.11元。
(李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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