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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称不暖和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3日09:48  法制日报 微博

  

致歉信称不暖和胜诉!

  姜先生从2005年起未交采暖费,被供暖方告上法庭,要求给付2005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1万余元及利息。

  姜先生辩称,房子温度根本就不达标,所以不能全额给付采暖费。为此,他还拿出了2006年供暖方致小区全体居民的一封信作为证据。信中载明,采暖期已经结束,虽然小区锅炉房增加煤量,增加供暖时间,但有些居民仍感到温度不够,特别是5-7号楼的居民;为保证来年的管道不受影响,小区房管处决定更换暖气管道立柱,清洗暖气片、管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暖方致居民一封信中承认是管道年久老化使居民感到温度不够,而姜先生所住居民楼为5号楼。据此可以推断,姜先生家的温度达不到供暖标准温度。所以,供暖方应适当减免收取姜先生家的采暖费,法院认为收取1万余元采暖费的60%为宜。据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决供暖方向姜先生收取采暖费697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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