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晋
相对合理主义,已经成为龙宗智教授的一张学术名片。龙宗智拥有传奇的经历:他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他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后来毅然放弃连任,回归学术。而在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之前,他曾是成都军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正是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双重浸润,为其相对合理主义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11月16日上午,“第6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举行。本期讲坛的主讲人即为龙宗智教授,主题为“相对合理主义及其现实挑战——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玉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担任评论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担任主持人。
■相对合理主义的内涵
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两种法学思潮盛行。一是拿来主义,另一是本土资源论。龙宗智认为前者不顾中国完全不同的政治基础与社会条件,后者过于强调法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忽略了法治的公理性前提。他主张把法的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胸怀大目标,一步一步地走”,提出了相对合理主义。
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把握相对合理主义的内涵,可解构为四方面:
秉持相对合理主义的立场,首先要采取条件论和语境论的观点,即承认制度运行的条件比制度本身更为重要,因此在任何一个中国法治问题的研究中,都应当首先注意它的存在基础和运行环境,尤其是支撑它的制度资源以及相关的约束条件。
其次,相对合理主义在逐步推进的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的策略之下,要求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设置较为现实的、可能实现的标准,即“不求最好,只求较好”。对实践中的问题,应当有适度的宽容,承认瑕疵。同时承认,因资源限制条件约束,可能需要采用不尽合理的方法,实现某种合理的目的。
再次,相对合理主义在现实条件约束之下,采取“从技术到制度”的改革进路。技术问题主要涉及法治问题上的工具理性,包括操作性的具体程序、方法的设置与具体问题的解决。如果只关心技术问题,基本的制度与机制问题不解决,问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但是探讨具体的程序技术问题仍然有意义。一是因为制度调整需要通过技术问题解决进行准备、予以推动。二是考虑当下,在现实基础与条件的约束之下,应当使实践运作更加符合技术合理性的要求,使司法的运作相对好一些。对技术问题的关注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尊重司法理性,防止“反智主义”。只有直接审查证据,才能有效建立心证,正确认定事实。所以,技术合理性背后是价值合理性,进而支持制度合理性的实现。
最后,相对合理主义是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应对性理论,同时也是我们研究中国现实法治问题的一个有用的范式。合理性(reasonable)不同于理性(rational),前者是相对的,而后者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过相对合理发展成为一种主义、一种思潮,则可能是一种时代的产物,既反映了在约束条件下的一种不得已状态,更体现了采用务实态度对法治以及社会合理性的一种追求。
■相对合理主义与刑事诉讼问题相结合的实践解读
相对合理主义最大的用武之地并非是理论研讨,而是让理论与实务这两个分离的领域进行对话,同时又不丧失各自的立场。
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例,有学者主张废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有关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从而初步建立沉默权制度。但龙宗智认为,这种做法会受到十分强烈的司法实践抵制,甚至为社会公众所难以接受(试想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若以沉默权为由,拒绝接受讯问,社会公众作何感受?)。因此龙宗智并不反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折中性规定,既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又保留应当如实回答的要求。强调条件制约,并非消极和保守。同时也应看到制度的拉动作用,通过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制度设置,从而“反制”现实,促进法治发展。
再以刑事程序的设置为例,国家行政权力强大的运行格局,是刑诉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因此修法时,一是尽量把权力和责任的范围界定清晰,减少“等”、“其他”这类延伸性规定。二是使程序制度具有较强的刚性。例如为了保证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妨规定超过批准会见时间不让会见的,从应当会见时起算,侦查方所取得的证据一律无效。三是多设置事前预防的规定,不要更多设置事后的补救与救济。
又以证据分类为例,传统证据法将证据分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而去年公布施行的“两个证据规定”在两分法基础上,规定了一部分不规范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的规定,由此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作出这种规定,比较符合中国现实的刑事司法运行条件,仍属于相对合理主义的实践应用。
整体而言,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基本采用的是不动框架、不调机制的技术性调整,但是,仍然应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这就是技术性改良对现实的直接作用以及对未来的积累效应。
■杜绝对相对合理主义的庸俗化理解
相对合理主义有其适用范围,因此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的边界比较模糊,实践中较难把握,甚至在推进法治的时候,可能被用来当做迁就现实的借口。因此,在运用相对合理主义的时候,始终要强调坚持法治的理想,坚守法律的底线。只有坚持法治的公理化思想,尊重法治与司法规律,才能避免落入相对主义无是非的泥坑。杜绝对相对合理主义的庸俗化理解,具体而言:
强调法治包括刑事程序法的公理性前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达成共识的观念坐标和制度趋向——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及其背后的现代社会价值、伦理,都是中国法治的公理性前提。重申法治原则,因为对于是否要实行依法治国,实际上仍然存在分歧。有不少人实际上并不相信法治,或者并不认为中国当今应当厉行法治。法治信仰在一些人心中已经有所淡漠,他们缺乏一种尊奉法律、捍卫法治的大无畏精神。维系法治,坚持依法治国,这是相对合理主义的公理性前提。
其他包括国际公认、我国政府也通过签署或加入相关公约所承认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准则,如诉讼的公开、辩护权保障、羁押的正当性、审判法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无罪推定、防止双重危险等,都应成为公理性前提的一部分。
要防止在法治本土化及法学研究的发展道路上出现的狭隘与自大。龙宗智认为法学的研究方式是将一般的、能够得到社会认同的理论与我国实践相结合,提出一些我国实践比较实用的对策。因此,他认为对外国的法治不能实行“拿来主义”。但是,法治本土化亦有较大局限性。我国法治尚待发展,很多解决之道往往只具有相对合理性,在许多方面的研究还不充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刑事程序迄今尚未实现现代刑事程序的一些基本要求:如证人基本不出庭;强制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重大、疑难、敏感的案件常常不是审判案件的法官决定,而是由不直接审案的院长、庭长、审委会决定等。因此,我国刑事程序的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
要直面法治进程中的深层、基础、全局性问题,关注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热点事件,并藉此推动法治。法学研究不能轻视技术问题,但是对技术问题的关注不能代替基本的、重要的制度、结构与机制问题的探讨。此种探讨是对公理性前提的实践运用和把握。
同时,龙宗智认为,关注热点案件,要保持独立的立场和批判的精神。目前的法学研究有一种回避的倾向,回避一些重大的制度弊端,回避敏感问题和敏感案件。正如有学者指出,“太多的游移、躲闪,使得汗牛充栋的法学研究日益成为麻醉法律人的幻象,不管言辞多么漂亮,模型多么娴熟,在诸多概念搭建的空中楼阁穿梭得如何游刃有余,但终究发现,众多的研究根本性地丧失了大地的根基。”因此,相对合理主义绝不是折中主义和唯唯诺诺的中庸守拙。法学家必须具备捍卫法治的责任感与参与意识,唯此法治进程才能得到推进。
现场点评
陈光中:“相对合理主义”本身应该说是一个法理学的概念,是一种哲理上的东西,是法理和部门法相结合的产物。相对合理主义放在哲学上来讲完全可以,龙教授这方面似乎还可以再进一步展开一些。什么叫相对?什么叫合理?有些内容还需要推敲。
戴玉忠:我国的立法也应该注意遵循相对合理主义,包括我们法学学者对于立法的期望、追求和评价,我认为应该遵循相对合理主义的理念。为什么呢?因为法作为上层建筑,作为国家意志,它的产生过程在今天民主机制下,往往是各方意见协调的结果,不可能是最科学的、最理想的。
王敏远:相对合理主义的理论基础很好。“好”的最大的敌人不是“坏”,而是“最好”。当你想追求最好的时候,可能好也毁掉了。“不求最好,只求较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理论,有它可敬的地方。其方法也比较好,比如它特别强调理想、理念实现要有条件,要注意语境,这样的方法应该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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