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方再发《通告》敦促在逃犯人投案
自首从宽处理 仅剩最后十天
本报讯(通讯员 秦千桥 记者 肖娟)昨日,市公安局再发《关于进一步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据悉,投案自首将获宽大处理,最后期限为12月1日。同时,警方公布,截止11月20日,武汉已到案逃犯1690人,其中自首者875人。
根据《通告》,在今年12月1日24时前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其他罪行虽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不予羁押。
《通告》还指出,经家属或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只要犯罪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视为自首;犯罪人员被家属、亲友采用强制方式送到司法机关后,只要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加大缉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投案受理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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