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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假发票的来龙去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1日03:26  红网-潇湘晨报 微博

  “小虾定罪,大鱼开溜”?法律专家:判决疑问重重庭审法官:他说受人指使,没有证据

  据新华社电福州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中,购买假发票的职员获刑10年,而公司领导只是以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理由是他们此前并不知情。近日这起案件又起波澜:被告之一张建的亲属认为判决不公,准备继续申诉;“小虾定罪,大鱼开溜”的判决结果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位于福州市马尾区的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元盛公司)是一家大型水产公司。马尾区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初,时任元盛公司董事长的林某要求业务经理张建购买虚假进项发票,并提供了造假者的名片。期间公司出纳、林某的胞妹林某某应林某要求多次催促张建办理此事。同年3月,张建按名片联系并购买了4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1500多万元,税款200余万元,价税合计1700多万元。张建将4份发票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将假发票交给会计入账,并让公司报税员用假发票去办出口退税事宜。

  2008年9月,税务部门发现了该4份假发票,立案查处。林某随后召集工厂总经理荣某等员工分工制作虚假购销协议等票据,根据4张假发票炮制虚假交易的其他票据。

  公诉机关指控,元盛公司、林某、林某某、张建都犯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虾定罪,大鱼开溜”?

  2010年12月,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基本认定了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最后判决:认定元盛公司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犯罪,对元盛公司处以罚金200多万元,张建被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林某和林某某未被追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只是以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理由是林氏兄妹称买假发票是张建自己决定并实施的行为,他们此前并不知情。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在二审中认定,林某、林某某、荣某明知元盛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前提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却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律专家:判决疑问重重

  多名法律专家看过判决书后均认为:该判决存在很多疑问。其一,1700多万元这样大的假发票开具前,作为老板竟然不知情,根本站不住脚;其二,张建作为一般业务人员,既无股权又无其他利益,还要支付高额开票费,很难想象他会主动去冒着坐牢的危险做这种事情;其三,从林某事后组织伪造虚假交易单掩盖假发票事件,也可以反证其事先知情;其四,二审判决论述中说明,上诉人张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原审被告人林某确有交代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向上诉人张建催要上海方开的发票,“这一系列的行为已充分说明了上诉人张建购买该4份进口缴款书并非其个人行为,元盛公司相关人员均知道此事,而且还相互配合完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但作出的判决却维持原判。

  公安大学教授张平博士认为,从各证人的证词来看,林某和张建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行为,应该按同一罪名定罪。

  庭审法官:他说受人指使,没有证据

  记者就此案中的疑问采访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庭审法官称,庭审中确实没有发现张建在购买假发票过程中有获利行为,但其动机确实不明。他说是林某授意他去购买假发票,这只是言辞证据,没有物证和书证,证据链条不全。另外,虽然林某某和张建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林某确有交代林某某向张建催要发票,但这都是间接证据,而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确实是林某交代张建去买假发票。

  对于有多位证人证实林某说过“都是张建给害的,说他有哥们在上海可以弄到发票,现在发票出事了”,是否能说明林某事先知道张建买假发票的事,对此,刑事庭的一名法官说:“林某也可能认为张建这么说是能搞到真发票。”记者为此咨询了税务部门人员,他们反问:“没有真正的购销合同和易货交易怎么会有真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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