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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好事”的区伯不宜浇冷水

  11月19 日, 广州天河警方通报市民区伯投诉“公车私用”事件调查情况, 称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管理,欢迎群众依法监督。同时强调,除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拦截、检查或强行进入他人车辆。

  从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警方的强调是有道理的。但这样的强调,放在这一个案中,令人感觉有些不妥。

  因为它,难免给人一种警告举报者以后“不要这样干”的感觉——即便你发现有涉嫌公车私用的行为,也不得采取取证措施进行监督,因为你“没权”这样做。若举报者采取措施强行取证并履行监督义务,会陷入“无权”的尴尬。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公车私用现象而言,举报者“无权”监督又谈何给力?

  毫无疑问,公民监督光有热情而无法律意识是不可取的,但如果拥有监督热情的公民缺乏法律的保护和鼓励,无疑会被浇冷水。具体分析,从区伯不依不饶地拦截、检查并用手机拍照的行为中,我们体会到的不仅是一种监督的热情,更是现实中监督手段缺失的折射。

  所以,面对公众监督的“失当”,不能仅以“无权”来限制。更重要的是要从“举报无权则监督无力”的层面去反思,在教育引导公民依法监督、科学理性监督上下功夫,在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快速通道上下功夫。什么时候公众能放弃不理性的监督,什么时候才是监督的最佳境界,那时候,才不会出现监督“过头”的尴尬。(许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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