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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要向街道申请

  

成立业委会要向街道申请

  广州业委会选举指导规则征民意 街道办成业主与开发商及物管公司裁判员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已经拟定了《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规则》),即日起至本月28日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指导规则拟规定,符合条件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文/记者赖伟行通讯员穗房宣

  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

  第一步:业主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30日内,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三步: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四步: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一、申请条件:20%以上业主联名 或已交付使用面积超5成

  指导细则拟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或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的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是由20%以上业主联名的;二是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并且有10名以上业主联名。这也是广州首次提出可按照已使用面积比例的标准来成立业主大会。

  指导细则拟强化街道的参与性,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要求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居民委员会也应派出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规模、物业用途等因素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的物权份额和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存在不符合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

  而筹备组成员具体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1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1名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名,共7至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

  二、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方法:住宅物业至少10名业主推荐

  对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指导细则拟明确采取业主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的业主代表候选人,住宅业主代表候选人应当不少于10名业主联名推荐,非住宅业主代表候选人应当不少于5名业主联名推荐。被推荐或者自荐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

  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足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再次推荐;经再次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终止。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经协商未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三、业委会委员选举方式:

  是否实行差额选举

  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指导细则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一定条件,包括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另外,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基层政府与业委会关系:

  业委会不积极履行职责

  基层政府将加大监督力度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阶段,对于业主委员会不积极履行职责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换届选举成功的,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加大了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例如第五部分“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中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温馨提示

  一、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即日起至28日。

  二、公众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www.laho.gov.cn)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367293。

  四、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wuyechumail@163.com)、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房屋和物业管理处,邮编:510030)、传真(83177301)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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