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二是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三是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五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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