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保安为主的2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实习生吴振鹏)一伙主要由娱乐场所保安组成的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曾盘踞在越秀区、天河区大肆实施抢劫、诈骗、介绍卖淫、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昨日,这起涉黑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宣判,其中主犯曹某港和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等。
该团伙以保安为主
自2009年起,被告人曹某港、李某为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意识地笼络一批保安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便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便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7月,被告人曹某港纠合伍某等人,设立广州市越秀区天行道商务服务中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不断吸收组织成员、积极购置作案车辆、租赁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建立违法网站等方式壮大组织力量,有组织地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对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的部分娱乐场所和“涉黄”、“索债”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等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1月26日至4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先后抓获曹某港、李某等24位涉黑人员。
4个特征认定其涉黑
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人曹某港、李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属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的依据是该集团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经过审理后,越秀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介绍卖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和介绍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9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被判处11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曹某港和李某等20人均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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