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首名水客走私红酒获刑
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谢志刚、李凌岩)昨天下午,一名澳门“水客”,因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3.2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珠海首名水客走私获刑的案件。
法院查明, 今年10月,被告李金华在澳门购买红酒7瓶,准备带至珠海售卖以谋取差价,10月12日被海关关员截查。经核定,上述7瓶红酒涉嫌偷税款为134.40元。李金华于6月10日和8月17日已两次因走私红酒进境被拱北海关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