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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暗访 发现有粮油店货架上摆有“好日子”等问题品牌的油品
东莞“地沟油”流入佛山市场,都去了哪里?
昨日记者暗访了佛山综合批发市场,在该市场至少两家商铺找到了贴有“好日子”等商标的油品,并亲历粮油店老板现场收拾疑似问题油的混乱现场。除“好日子”外,记者还购得贴有“福喜”商标的食用油一瓶,其中有明显的沉淀与悬浮物。另外,在该市场其他粮油商铺,记者在货架上看到了多瓶漂浮着白色悬浮物的食用油。
该市场一位粮油店老板告诉记者,昨日该市场多家粮油店都将东莞产的食用油收进去了,“因为出事了。”
事有巧合,记者暗访时偶遇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市场检查,于是记者当即投诉购买的“福喜”食用油疑为问题油,禅城区工商局环市分局城北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还需要质检部门进一步的检验。
文\记者李倩、杨博
图\记者者罗知锋(除署名外)
暗访
昨日上午10时左右,记者来到位于佛山汽车站附近的综合批发市场。走进市场,记者大致数了一下,市场内大约有十余家粮油店,其中,大部分粮油店供应的油有鹰唛、金龙鱼、胡姬花等品牌,一般900ML价格在20元左右。此外,还普遍经营有名师傅、厨威等品牌的油,一般900ML价格在15元左右。
但记者在“海粮油贸易公司”、“安达商行”、“鸿祥贸易有限公司”三家粮油店看到了较多从未听说的粮油品牌。其中,“安达商行”经营的品牌多达33种,而“海粮油贸易公司”也经营了至少14种食用油。这类食用油的价格只有金龙鱼等品牌价格的一半。
在这三家店中,记者均发现了上层漂浮着白色类似猪油的物质,下层也有类似猪油的沉淀物。
在暗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未注册商标的食用油都是产自佛山九江,而东莞产的食用油并不多。该市场一位粮油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东莞的今天都收进去了,出事了。”
第一站
店主忙收拾可疑油品
记者在11时左右到达“海粮油贸易公司”。老板罗先生向记者推荐各种“价格实惠”的食用油,一般1.8L的规格价格都在20元左右。随后,记者在该店货架右下角发现了2瓶有着明显白色固体物的食用油,其品牌为“福满莱”,1.8L装,价格为18元。
记者表示希望购买该瓶油时,店主随即表示这两瓶不卖。“这个是已经过期的产品。”但记者看到该批食用油的生产日期明明是2011年10月,保质期为18个月。老板娘解释说:“这个油是夏天生产的,加了成品油进去,冬天就会有一点沉淀。”
在记者追问其成分是什么时,罗老板从门口拿出一个纸箱,将两瓶有着明显白色固体的油装进纸箱。随后他从门外叫来多名男子,开始收拾货架,将大约十多瓶有白色悬浮物或沉淀物的油收进纸箱,用三轮车拉走。记者注意到这十多瓶被拉走的油的生产日期多在2011年9月至11月间。
当记者反复询问这些油是否是“地沟油”后,老板娘说:“我知道你要找的是‘好日子’,我告诉你哪家店有,桥尾就有。”
第二站
店员迅速收走“好日子”
按照第一站老板娘提供的线索,昨日上午12时左右,记者找到了综合批发市场东区345-346档的安达商行。果然,记者在该店发现了贴有“好日子”商标的食用油,与东莞、南昌警方公布的商标一致。该瓶油为5升,放在店柜台的最角落里。该店工作人员说,这瓶5L装的“好日子”售价为42元。
随后记者提出购买这瓶油,工作人员略微迟疑,随后表示这个品牌的油已经没货,最后一瓶是样品,并迅速将这瓶油收进屋内。
第三站
记者买到疑似问题油
下午2时左右,记者在市场出口附近的“鸿祥贸易有限公司”发现了有明显白色沉淀物的贴有“福喜”商标的1.8L食用油,并用23元购得该瓶食用油。
与前面两站相似,该店也经营了多种未有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其中大部分产品在瓶身上都写着“本植物油产品在12摄氏度到14摄氏度以下有半凝固现象,属正常现象,品质不变,请放心食用。”店里的地面上,摆放着铁桶装的十几升的食用油。旁边一家杂货店的老板一个劲地夸赞这家店:“很多开餐馆的老板都在这里进货,靠得住。”
工商部门
要求出具检测结果
再处罚商家
买到嫌疑油品后,记者正准备带着油品去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却在市场门口偶遇了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市分局城北办公室的执法队。带领该队的负责人看到记者拿着贴有“福喜”商标的悬浮着白色固体的食用油后,随即带记者前往“鸿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到达鸿祥贸易有限公司的铺面后,该执法队简单询问店主是否销售了该瓶食用油给记者后,就做出了要求店主退货的决定。在记者要求对该店进行检查后,执法人员要求店主给记者出具收据,并请记者到质检部门对油品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有问题,我们就依法处理这个店。” 交谈中,该执法队工作人员不止一次提到,东莞地沟油确实已流入佛山。
专家观点
社会学家:
统筹监管缺少领导问责细则
目前,对地沟油实施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涉及卫生、质监、食药监、工商、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而“政出多门”一直是地沟油查处监管中的问题。在佛科院社会学教授张喜平看来,尽管目前食安委负责统筹监管打击地沟油问题,但该项统筹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尚缺少领导干部问责细则予以保障实施,因此工作效果有限。
张喜平建议,应在涉及地沟油问题上实行领导干部“一票否决制”,明确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将予以免职。此外,张喜平特别指出,目前地沟油鉴定技术手段不足,尚没有准确快速的鉴定方案,这也影响了各职能部门的层层把关。
律师:
买卖地沟油有必要列为犯罪
查处地沟油不能以罚代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徐玉发律师表示,目前打击制售地沟油犯罪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主观上为明知所制售食品中存在地沟油,且只针对的是制售窝点及其业主,而并不涉及餐馆购买地沟油的行为。
徐玉发认为,从市场源头切断地沟油流向非常重要和关键,因此可以参照醉驾入刑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为“行为犯”,也就是一旦发现产业链制售买的各方场所中存有地沟油,就可认定其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成立。“特别对于餐馆业主,只要在经营场所内发现地沟油,便无需在主观上认定其明知所购买的成品油是地沟油这一事实,就可以定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此外,徐玉发表示,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可以把一部分危害公众(不特定多数人)健康的食品安全类型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大类中,以保证震慑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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