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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却被跨国消费近万元

  

卡未离身却被跨国消费近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银行须全额赔偿储户存款损失及利息

  人和银行卡都在中山,近万元存款却在境外被消费。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某银行南头支行未尽存款安全的义务,须全额赔偿储户存款损失及利息。

  文/记者潘斌 通讯员李世寅、邝羽

  事件:白金卡跨国消费9259.22元

  4月18日,柏先生前往中山市某银行南头支行某分理处办理存款业务,发现存款余额有误,随即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工作人员查询柏先生的白金卡交易明细后发现,该卡在4月14日~15日被他人支出9259.22元人民币,且上述支出属于人民币购汇性质。经查证,上述支出均发生在越南。柏先生对此大惑不解,他的护照早已过期,并未离开国内到越南,该笔支出从何而来呢?

  随后,柏先生作出境外交易争议的申请。由于银行迟迟未对他的要求作出回应,柏先生将该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客户未妥善保管理财卡

  被告某银行南头支行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首先,除了原告已过期的护照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卡是在境外被他人非法使用。其次,原告的储蓄卡在境外消费,符合消费习惯。原告的银行卡分别在3天内在3个商家有5笔消费,消费数额较小,其中有三笔是在酒店连续刷卡消费,其消费行为与正常消费是一致的。从常理说,作案人不可能为取得该银行卡的资金而出境消费,其消费行为、消费习惯与常见的作案动机、行径不一致。退一步说,即便原告的存款通过伪造的银行卡盗取,也是因原告没能妥善保管理财卡,致使理财卡被他人获取,原告应对存款减少承担责任。

  法院:银行未尽安全义务

  审理中,法院分别向益阳市公安局和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调查,查明原告在2011年无出入境记录,其近亲属在银行卡被跨国消费期间均无出入境记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现被告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减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柏先生9259.22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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