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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镊子偷50元当场被抓 获刑十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1日16:38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贵阳12月21日电(任艳花)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扒窃50.5元的贵州黔西县人张开亮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据悉,该案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贵阳市首例因扒窃获刑的案件。

  据了解,在2011年8月29日8点,张开友在贵阳市某菜场内,用医用镊子偷走一市民的50.5元现金,被巡警当场抓获。昨日云岩区法院认为张开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云岩区法院刑庭庭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若此案发生在5月1日前,只能按治安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月1日之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此案件就需按刑事案件处理。

  贵州省乐圣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对此条例作了更为详细的解读:现修正案三十九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扒窃已成为盗窃行为当中的一种,但凡扒窃,不管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处理,扒窃已构成了盗窃罪。

  贵阳市的一位李女士说,虽然有时候被摸包的钱不多,但扒窃行为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安全感。严惩扒窃罪犯也许能对小偷起到震慑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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