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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7日08:04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朱磊 军人保险法草案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从1998年起实施的,主要是对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规定给予死亡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

  草案在总结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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