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2011年是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年份。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意义深远。
1984年,立法机关编辑出版的第一本《法律汇编》,收入了1979年到1984年的34部法律。时光流转到今年,2011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收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239部法律、14件法律解释和7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这部法律汇编有1800多页,250多万字。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到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介绍,判断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可以依据两个标准。从事实标准看,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所形成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每位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够通过现行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另一个是法律规范的文本标准,就是法律部门当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对齐备,内部协调一致。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就可以确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丰富的内容,如果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像一棵大树,那么宪法就像树干,在树干上有7条主枝,也就是7个法律部门。在主枝上面有很多旁枝和叶子,这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这个树上挂满了累累的果子,每一个果子都代表着国家的一项制度。”徐显明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括起来有四个特点。
第一,从它的形成过程看,是一个建构性的过程,它是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目标。
第二,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和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同步的。第三,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回应社会的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第四,法律体系是分层次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个特点适应了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的情况有差异的现实。这样的法律体系既符合不同层面的社会治理的需求,同时又能维护法制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是,完善法律体系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任务,因为社会的发展永远会给法律体系提出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信春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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