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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借款互保证到期不还同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8日09:46  法制日报 微博

  □马姣姣

  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合同名为“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的借款案件。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被告王权、陈强、李林都是陈茨元村村民。

  西平县支行诉称,2009年4月17日三名被告分别借款3万元,共计9万元,三被告互相担保。到期后,本息未还分文,现要求依法追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西平县支行与三被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借给三被告款各3万元,共计9万元,利率为月息6.195‰,用途购板材、小铲车、养猪,于2010年4月16日到期,三被告互相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西平县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三被告在个人借款凭证上签字领款。到期后,三被告未还分文,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为有效合同。三被告借款不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并按约定承担互相连带保证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之下,合同类型五花八门,名称也各式各样,初看之下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类型似乎很复杂,仔细分析之下也是基础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组合而成的新类型。欠债还钱是不变的道理,王权、陈强、李林三人之间不管如何担保推脱,最终逃不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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