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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庄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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