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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总队发布“八条禁令” 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不准以罚款“养车养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3日02:12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李升)1月12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省交警总队日前向全省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交警部门办案执法必须遵守“八个严禁”,单位领导指令执勤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八个严禁”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从重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这八条禁令为:严禁向民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罚款项目,不准以罚款“养车养人”;严禁超越权限处罚,或超标准处罚,或当日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严禁利用检查、处罚权力以权谋私,索取、收受或变相索取、收受车主或驾驶人钱物;严禁罚款不开票、少开票或不出具处罚决定书;严禁同一路段双向查车,或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不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或违规使用扣留的车辆;严禁交通协管员等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单独上路执勤执法,不准以民警名义开具处罚决定书和票据;严禁将客车违法超员、货车违法载人和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罚款放行;严禁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规章规定。

  同时,执勤执法民警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八个严禁”行为之一的,对其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单位领导指令执勤民警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八个严禁”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从重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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