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评论员 沈彬
话说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河北青县支行推出了名为“生活基金”的储蓄业务,骆先生当年存了2000元,按承诺的20年期存款利率,2009年到期时他可以拿到92639元。但2009年兑现时,银行却称该存款单违反央行有关规定,所以不能予以兑现;只能将20年存期分成四个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转存的方式计算本息,算出来只有9000多元钱。
按“契约自由”的原则,银行当初承诺了高利率,就该履行支付9万多元本息的义务,这才是诚信的表现。有律师表示:储蓄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不能以央行的规定否定当初的承诺。不过,此观点的依据是1999年《合同法》出台后,最高法配套的司法解释,未必能溯及1989年的合同。评析此事,还得从改革早期的经济、法律环境谈起。
首先了解一下这个存单的背景。1988年中国价格改革“闯关”,政府投资过猛,经济过热,当年4月和8月,物价上涨过快,储户纷纷提存抢购商品。银行开始闹钱荒,千方百计揽储,手段无所不用地变相拉高央行规定的利率,比如有“有奖储蓄”、“摸奖储蓄”、“定向储蓄”、“即时付息”……以山东省为例,1987年省人民银行还规定,不得以实物(含住房)代替储蓄奖金;1988年11月就同意开办“紧俏商品奖售储蓄”,但“只限冰箱、彩电高档耐用消费品和金饰品”。现在人们难以理解当初人们对于“通货膨胀”的恐慌,以及对“紧俏商品”的执著。
骆先生的这个超长期超高息的储蓄,就是在1980年代末那个“躁动”的时代里产生的。第二年,政府对过热的经济紧急刹车,开始大整顿。1990年4月,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各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利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擅自或变相浮动利率。各储蓄机构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摸奖储蓄”、“贴水储蓄”、“存期累进储蓄”、“银行给息、企业给奖的联办储蓄”、“3年以上的保值有奖储蓄”等。这可能就是目前银行认定当初承诺的利率无效的依据所在。
按我国法律,利率的确应由央行决定,基层银行承诺高息,于法有悖;但在改革30多年之后,我们也该反思一下政府权力干涉金融创新、利率市场化的正当性。
正好,笔者翻出了自己1990年2月的“小学生日记”,也就是骆先生存款的次年,来印证一下当年的银行揽储的“疯狂”以及当时法治之不健全。当年上头让学校招揽小学生“爱国储蓄”,还找出三个名头:压岁钱储蓄,副食品补贴储蓄,零花钱储蓄。按当时那个通货膨胀势头,家长都想把钱换成实物好保值,所以一开始没有积极响应。之后,老师就做起了“思想工作”,把存多存少跟“进步”挂钩,最终全班共存了1324元:最多的存了120元,连“靠外地父母寄钱维持生活”、和奶奶相依为命的同学也存了10元。“当听到(班主任)赵老师鼓舞我们爱国储蓄的时候”,一个叫张光元的同学连夜和爹妈一起,卷了几十卷的硬币……
现在想想“爱国储蓄”、逼着未成年人存款、钱存少了算是思想落后,实在很有喜剧性。不过,这就是我国的改革早期:草莽时代,生机勃勃,创新无底线……当年决策层、银行经营者、普通人,都还没有成熟的规则意识,也留下不少改革的后遗症,包括骆先生的存款。
所以如今,每每看到银行以“市场经济”、“成本”的理由,理直气壮地收小额账户管理费、查询费时,总是忍不住想提醒一句:国有银行对国人是欠有“改革之债”的,该承担起“历史责任”,不能当时得实惠,现在甩包袱。当年对骆先生承诺的高息,农业银行有义务兑现,至于是以“利息”还是“补偿”的名义,那并不重要。但,当年的“改革之债”应有人承担。
【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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