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红河1月12日电 记者储皖中? 通讯员钟旭 岳万青 今天,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王建福等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和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王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的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同年11月18日9时许,王飞云见郑春云一方的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19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又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7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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