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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欠物业费用户断水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任秀芳)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审查批准了《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条例明确,物业企业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等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

  这次通过批准的《供水条例》增加规定,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原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交供水企业管理。

  据了解,《条例》新增“用户权益保障”内容,规定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计划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条例》还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户对催缴水费通知有异议、对供水企业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据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伊啸扬介绍,城市供水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条例》还对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供水企业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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