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1月17日电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陈卫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了解到,自去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截至去年12月31日,江苏省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共查获酒后驾驶6316起,其中醉酒驾驶2391起,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1%和32%。在查获的案件中,法院已判决1748起,其中实刑1725起,缓刑23起。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政委李明杰介绍,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相继开展了6次集中查禁酒后驾驶统一整治行动,坚持快速取证、快速处理,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做到“三个一律”:对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有在呼气测试或者抽血检验前饮酒的以及在抽血前脱逃等阻碍执法工作的,一律以实际检测的酒精含量结果作为立案标准;对经立案侦查,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一律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为了建立查禁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长效机制,江苏省公安厅先后4次会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就打击酒驾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证据规格和车辆检测鉴定、量刑情节等达成共识,形成严惩酒驾执法合力。此外,各地还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积极推广“代管、代驾、代送”等服务措施,为杜绝酒驾行为提供源头保障。
李明杰表示,由于少数人心存侥幸心理,导致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很难在短期内根本杜绝。他建议,应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同桌吃饭人员明知他人驾驶机动车仍劝其喝酒或者明知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不劝阻制止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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