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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理应回归司法服务人民传统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1日08:41  法制日报 微博

  中国的刑事和解是司法机关回应民众司法需求的一个有益尝试,不仅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超越法院的利己的狭隘目标,具有更为普遍的社会公正的意义

  陈颀

  刑事和解的出现,既有转型时期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中国司法资源有限、执行能力不足的客观原因,也切合中国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刑事和解的实践逻辑可能是中国刑事法研究的一个新起点。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增设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扩大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得到实务界与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中国,刑事和解并不是某种法律理念倡导的结果,而是各地司法机关,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制度探索的产物。在法官中我们常能听到类似于“执行难,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的说法。而且奇怪的是,往往越是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口众多的地区,这一问题越发严重。

  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在我看来,最为根本的两个原因是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和法院执行能力不足。首先,许多犯罪,如抢劫和故意伤害,被告人往往比较贫穷,缺乏赔偿能力。即便是强制执行,结果也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即便被告人的确有可供赔偿的财产,也存在法院查找与核实被告人真实财产信息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法院投入相应的司法资源,而且需要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配合。在中国基层,更现实的问题是被执行人往往与家人共同居住,其个人产权并不明晰,为了给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留下必需的生活用品,法院往往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通常面临“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异地执行,大大增加了执行工作的成本和压力。

  赔偿判决无法落实,不仅无法满足被害人特别是基层民众的救济需求,也引发新的诉讼矛盾乃至社会、政治矛盾。被害人往往将矛头指向法院,上访、告状、缠诉,甚至围阻司法部门、党政机关,不但影响司法权威,占用司法资源,而且损害社会安定,制造新的社会矛盾,甚至有可能转变为一个微妙的司法政治问题,影响法院绩效考核和法官人事管理。

  所以只有在意识到执行难将引发的司法、社会和政治矛盾的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为何司法实务界普遍采用刑事和解的司法方法。对实务界,特别是法院而言,刑事和解能够有效激励有能力的被告人赔偿,也能有效筛选出最迫切需要赔偿的被害人。这类被害人如果无法获得赔偿,最有可能持续上访、缠诉乃至冲击司法和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框架内的一个激励机制,刑事和解不仅有助于成为司法机关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对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而言,更是如此。

  当然,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刑事和解也不可避免地对潜在犯罪人产生负面激励。从激励的角度看,刑法的目的在于威慑,制止犯罪的两个手段:提高破案率和加大惩罚力度。理论上,给定破案率,惩罚的力度越大,刑罚的激励效应就越大。刑事和解的激励是: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免于起诉,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因此,为了防止刑事和解的损害大于收益,立法者必须对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量刑幅度进行限制。

  首先是案件范围。通常,社会危害性越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越有主动赔偿获得从轻处罚的意愿;然而降低严重刑事犯罪的刑罚威慑,导致更多的严重刑事犯罪,将影响民众对司法乃至整个政府体系的信任程度,造成新的司法和社会矛盾。因此,尽管某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将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国家层面的立法却谨慎地限制故意杀人犯罪的和解范围。其次是量刑幅度。我国量刑体系中存在从重、从轻、减轻与免于处罚等不同幅度。此次草案将刑事和解的量刑限制在从轻和轻罪免除处罚,排除减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有效避免公众担忧的“以钱买刑”现象。

  那么,中国的刑事和解是否过于关注司法效率,却忽视了司法公正,过于重视实质正义,忽视了程序正义呢?进而言之,刑事和解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权宜之计,还是其本身就蕴含某种融合“效率与公正”的规范理论,只是我们尚未总结呢?我的回答的是后者。

  正如前所分析的,仅仅是金钱交易并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因为在案件范围和量刑幅度的限制下,最有可能达成大宗金钱交易的严重刑事案件的和解协议是不可能为司法机关认可的。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协调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损害赔偿,而且更需要促成双方的沟通和信任。实际上,在各地司法机关的经验总结中,对于仅以赔偿换取从轻处罚而不真诚认罪悔罪,一般没有得到被害方谅解的被告人则坚决不能以刑事和解为由对其从宽处罚。在这里,最重要的司法工作是促成被害人向被告人真诚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实证研究中,我们发现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满意度很高——不仅因为获得赔偿,而且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耐心说理,细致调解的司法方法。许多司法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了解到当事人的司法期待,主动回应他们的司法需求。这突出表现在司法机关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刑事案件的引导和调解上。比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的执行压力并没有那么严峻。然而这类案件却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关系最为密切。

  所以,中国的刑事和解是司法机关回应民众的司法需求的一个有益尝试,不仅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超越法院的利己的狭隘目标,具有更为普遍的社会公正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和解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用对策,它也切合中国民众特别是底层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回归了“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传统。因此,中国的刑事和解不是一种反“程序正义”的权宜之计,而是融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司法模式。谈及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诚如冯象教授所言,实质正义乃正当程序之母,唯有群众运送社会正义,他们才会对司法程序抱有信心,才会尊重诉讼结果和法院的判决。进言之,刑事和解的中国实践逻辑,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传统的当代复兴,可能成为中国刑诉法研究的一个新角度。

  (作者系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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