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诬陷助人为乐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30日02: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林芹 蔡耀宗 杨文

  本报讯(林芹 蔡耀宗 杨文) 在1月中旬召开的福建省人代会上,为了让助人者善有善报,彭超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

  彭超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我国刑法,虽然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的处罚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助人为乐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代表们认为,诬陷助人为乐者具有如下特征: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在客观上,它实施了捏造违法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等行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便有必要及时介入。

  彭超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助人为乐人员及其助人为乐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助人为乐行为,尊重和保护助人为乐人员;对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该议案还表示,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并认定为诬告救助人;助人为乐者被诬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帮助助人为乐者澄清事实的义务。

  该议案还建议,诬告助人为乐者必须公开向救助者道歉,并赔偿救助者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失费;若诬告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者,则判定其行为是诬告陷害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助人为乐人员因助人为乐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