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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在价值反思中前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8日08:48  法制日报 微博

  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有了民事诉讼程序后又经历了从轻视到重视再到轻视再到重视的循环往复的过程,接下来该到民事诉讼程序受其应有的重视之阶段了。让民事诉讼程序在价值的反思中前行

  □熊云辉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掀起了法律程序价值的广泛讨论,到了2000年左右,法律程序价值的讨论逐渐深入、细化,三大诉讼法都有各自领域内的程序价值研究,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尤为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逐渐被学界冷落。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矛盾纠纷总量急剧上升,群体性事件频发,人们诉诸非正常途径解决,于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成为国家的首要任务。学界纷纷转向研究群体性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司法界也提出能动司法、调解优先、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的衔接等应对策略。调解盛行,程序则衰退,进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也模糊了,甚至被置于调解的对立面,走向了程序虚无主义。程序是法治的枢纽,程序衰退,恣意盛行,也就意味着法治的倒退。为此,有必要重新认识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必须在更普适的价值下来理解,据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具有三层结构,即由顶层价值、中层价值、底层价值三位一体构成。

  第一,平等、自由、民主、人权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顶层价值。这些价值是西方在反对中世纪愚昧、落后、野蛮、专制而提出来的,后经过数百年的争执和议论,其中还受到两次世界大战的严峻考验,现在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被写进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公约,实质性的成为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现代与传统、理性与非理性的分界线。现代民主国家无一不把这些价值视为国内法最高准则,将其规定于根本法宪法中,我国也不例外。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强调要建设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第二章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宪法是母法,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不得违反宪法,民事诉讼法当然应把平等、自由、民主、人权作为其顶层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应追求、实现这些价值。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也是这么做的,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都是对顶层价值的落实和体现。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规定与上述顶层价值相冲突、相违背的地方,这也恰恰成为我国历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因,毕竟“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好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完善起来的。

  第二,程序正义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中层价值。民事诉讼是纠纷双方与法官共同作用的场域,在这个场域既不允许武力征服,也不允许强权压迫,当事人将纠纷从私人领域带到公共领域,即法庭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当事人只能通过论证的方式来完成说服,确立主张的正当性,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和法庭秩序的维护者。当然,双方当事人论证式沟通,未必能达成共识,此时程序意义便凸显出来。当事人彼此平等,权利充分保障,程序充分参与,法官中立、超然,肯定议论占优势的一方胜出便具有了正当性,适时的终止程序也具有了合法性。当然这是程序的理想情境,现实中当事人之间交涉未必真如此,因此程序正义同时打上了乌托邦的印记,也正是在乌托邦式程序正义指引下,民事诉讼程序才不至于退回到武力征服和强权压迫的原初状态,民事诉讼程序才需要不断刷新,民事诉讼法才需要适时修订。显然,程序正义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中层价值,坚持程序正义,不可动摇。

  第三,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底层价值。民事程序法是实现民事实体法的手段和方式,民事诉讼程序要实现实体公正,这就是常说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发现真相是连接实体公正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真相的发现,而真相必须通过程序来发现。发现真相是衡量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大小的重要因素,能促进真相发现的程序才是好的程序。然而,民事诉讼程序本身也会出错,尽管民事诉讼也设置了异议、上诉、再审等纠错机制,但仍难免会产生错误的判决。当下,错判使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峻考验和挑战。不过,错案的存在,并不能否定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更不可因噎废食,草率的使民事审判去程序化,走向程序虚无主义。既然程序难免出错,我们要做的的就是降低程序的出错率,降到人们能接受的程度。当然,对于个案中的当事人而言,程序的任何错误都是不可接受的,这时要分析程序出错的原因,弄清楚是程序内的原因还是程序外的原因。如果是程序内的原因,则要返回到程序的中层价值,进行程序纠错,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来完善程序的纠错机制。因此,个案为程序完善提供了契机。既然程序难免出错,自然应当允许纠错,而不能离弃程序。如果是程序外的原因,则要返回到程序的顶层价值,通过社会的自我纠错来实现实体公正。国家应积极推动社会纠错机制的发展。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实现实体公正,还创造新的实体公正。社会不断变化,法律相对稳定,面对新的主张和权利,立法来不及修订,则可通过法官司法确认来回应,根据这种情况,理论上得出“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法”结论。

  总之,新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有了民事诉讼程序后又经历了从轻视到重视再到轻视再到重视的循环往复的过程,接下来该到民事诉讼程序受其应有的重视之阶段了。让民事诉讼程序在价值的反思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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