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的智慧不仅体现在司法审判中,更应该体现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之中。法官要敢于面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主动发表意见,只有这样中国的司法审判才能越来越公开透明。
辛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在一些敏感案件判决后第一时间出来接受媒体的采访,对广受社会关注的一些疑点、难点问题释疑解惑。应该说,这是法院不断扩大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体现。日前,有学者在报纸上撰文对此做法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应该卷入论战,这是“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的。如果这样的观点成立,那么,近些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由审判长或者所在法院的院长接受记者采访,回答公众关注的问题,都可能与法官职务的性质相悖。
笔者认为,公开审判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审判长或者法院的院长就公众感兴趣的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系统地回答案件中涉及的问题是公开审判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能把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简单地照搬到中国,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官接受记者的采访,就是把自己等同于胜诉一方的律师。法官的审判权包含司法解释权,而司法解释不仅仅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文本之中,也不仅仅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之中,法官接受记者采访,详细解答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司法解释的组成部分。(当然,在学术界司法解释权通常采用的是最狭义的概念)这样做既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同时也能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是不同的,一些国家禁止新闻媒体现场直播审判活动,甚至禁止法官在法庭之外发表与案件有关的言论,体现的是一种司法谨慎的原则。近些年来,在我国由于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不透明而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不胜枚举,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有必要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法官必须在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在判决书中尽可能地说明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面,法官必须学会解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从而使审判公开透明。
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接受记者的采访,针对判决书中所涉及到的事实和理由系统回答公众提出的疑问,既是增加审判透明度的需要,也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需要。普通民众面对新闻媒体的评论,并不十分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官结合审判中查清的事实,运用法律规范作出详细的解释,不仅可以让人们看到法官逻辑推理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可以充分满足公众参与讨论的权利。
部分学者认为审判长公开讨论案件,可能会导致“新闻审判”。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一些法院的审判长在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之前,即对外发表意见,的确给人一种“未审先判”的感觉,这是审判长滥用审判权的行为,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无关。在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之前,审判长不应该对外发表意见,而应该集中精力查清事实,并且严格依照法律作出裁决。审判长的意见应该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但是,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为了回答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审判长应该及时地站出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的语言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在交流过程中事实的脉络可能更加清晰、涉及的法律可能更加明确、公众讨论的焦点可能更加集中、裁判是否科学可能更加明了。
在客观事实通向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审判机关有许多工作要做。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固然不是审判机关法定的义务,但在司法转型时期,面对多元化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法官有义务承担起社会责任,以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澄清事实真相,以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影响或者说服公众。
从司法程序上来说,任何案件审判终结,都不意味着绝对地结束。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审判程序以及审判的期限,就是希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得出相对的结论。因此,世界上没有绝对完全终结的案件。公众讨论司法案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不管法官裁判是否正确,也不管法官是否具备科学的逻辑推理能力,只要法官敢于面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提出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那么,正常的交流就能够进行。我们可以要求法官谨言慎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意见,但是,我们不能鼓励法官面对公众强烈质疑保持沉默,因为这样做无疑会激化矛盾,会使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司法传统,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中的一些做法,在中国未必能发挥正面作用。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大胆借鉴西方国家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积极地总结我国审判体制改革中好的内容,并且以立法的方式加以科学化。重大案件审理终结之后,由法官或者法院院长接受新闻媒体的书面采访,全面详细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值得推广的有益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分析研究这一现象,总结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指导全国各地法院逐步落实。不能因为法官高高在上而拒绝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也不能为了维护司法尊严而拒绝召开新闻发布会。如果法官不公开有关证据材料和审判依据,任凭当事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信息,那么,就会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法官的智慧不仅体现在司法审判中,更应该体现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之中。法官要敢于面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主动发表意见,只有这样中国的司法审判才能越来越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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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媒体上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当的”。
“法官在媒体上公开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就是为胜诉方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人来说,对于那些意图通过死刑复核、死中求生的人来说,法官的言论可能会成为他继续寻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问题。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成为‘胜诉方的律师’。这样的角色变换,对法官没什么好处”。
“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是唯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哪怕严厉的舆论”。
——《新京报》2月8日评论《法官只能通过审案向公众“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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