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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酒泉讯(首席记者董开炜)一家公司欠债后以“本公司员工已垫付”为由拒绝还债,这名员工和债主均未证实“垫付”一事,而法院却认定“员工已替欠债人垫付”。本报曾于2011年12月27日对此案进行了报道。2月8日,此案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邀请13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了旁听。
一审判决“员工替公司还款”
2011年2月21日,甘肃合力叉车有限公司(简称叉车公司)与甘肃荣坤工贸公司(简称荣坤公司)签订协议,荣坤公司取得在酒泉的合力叉车经销权,叉车公司随后交付了2台叉车样品。
当年3月3日,柳园一家石材公司向荣坤公司支付购买叉车定金4万元,荣坤公司副经理江智平将这笔定金转付给叉车公司,并于3月17日向石材公司交付了2台价值26.34万元的叉车。3月22日,石材公司将剩余22.34万元叉车款支付给荣坤公司。至此,石材公司向荣坤公司付清叉车款,荣坤公司欠叉车公司叉车款22.34万元。
同年5月8日,叉车公司向肃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荣坤公司返还叉车款22.3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荣坤公司欠叉车公司22.34万元叉车款的事实,却仅仅判令其支付4.34万元叉车款,因为法院根据荣坤公司的陈述而认定“剩余的18万元叉车款由江智平为荣坤公司垫付了”。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叉车公司代理人和江智平均矢口否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二审
因不服肃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叉车公司于2011年12月向酒泉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肃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荣坤公司偿还所欠叉车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本十分简单的这起经济纠纷案,因出人意料的一审判决结果而在当地引起纷争。有人戏称这是“史上最牛判决”。
2月9日下午,此案由酒泉市中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受法院邀请,酒泉市10名人大代表、3名政协委员及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3个专委员副主任到庭旁听了庭审的全部过程。
员工是否替公司还了欠款?
在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对合作期间因代理销售合力叉车而造成欠款的事实和数额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荣坤公司副经理江智平是否替公司还债?员工替公司还债应该不应该?”
合力叉车代理人认为,江智平为荣坤公司垫付或偿还叉车公司18万元叉车款纯属空穴来风,叉车公司没有收到过江智平为荣坤公司垫付的叉车款,江智平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也出庭作证,声称自己根本没有替荣坤公司偿还债务。荣坤公司凭借自己的推理认为江智平已偿还了这笔债务,却始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荣坤公司的陈述作出的判决,属事实不清,结果错误。
荣坤公司的2名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不可以替公司偿还债务,因此,江智平替荣坤公司还债也是应该的。
那么,荣坤公司为何认定江智平已经替公司偿还了这笔债务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起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前的2011年3月20日,江智平辞职并离开了荣坤公司;叉车公司也因荣坤公司未能及时交付那笔叉车款而终止了荣坤公司的经销权。江智平自立门户,取得叉车公司在酒泉和嘉峪关的经销权,此后多次向叉车公司支付了数百万元的叉车销售款,致使荣坤公司的“江智平垫付18万元叉车款”一说有了由头。
庭审中,叉车公司不否认江智平离开荣坤公司之后向叉车公司汇付数百万元叉车款的事实,但否认其中有江智平为荣坤公司垫付的18万元叉车款。叉车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江智平与叉车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清单,以证实其陈述的事实。法庭要求荣坤公司提交相应证据,但荣坤公司的代理人只是口头陈述和辩护,未能提交证据。
当日下午,二审庭审完成所有程序后休庭,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我从来没有替荣坤公司偿还过任何债务,没有义务这样做。况且,荣坤公司收到柳园石材公司的22.34万元叉车款时,我已经离开荣坤公司。”当日,江智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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