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就没有年终奖了么?
胡先生问:2008年起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代表,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就有年终奖。去年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今年元旦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但没有我的份。请问这样做对么?
答: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工作业绩奖励。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那么离职劳动者理所当然享有。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公司已发放了年终奖,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
末位淘汰就不赔偿了么?
徐先生问:我公司去年开始实施“末位淘汰考核制”,规定年末对员工销售业绩进行考核,对处于最后3位的员工,限期两个月调离本单位,这期间只发300元生活费,两个月期满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年末考核中,我的销售业绩排名倒数第一,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还能给我相应赔偿么?
答:年底考核末位,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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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在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时,没有预先规定摇奖及领奖日期,只公告上注明中奖者务必于1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放弃。这不是双方合意的内容,只是单方声明,对中奖者而言不产生约束力。商场应予以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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