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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善行让道德更有生命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3日03:50  舜网-济南时报 微博

  □郑连根(本报编辑)

  若只求道德标杆的高度,不顾及道德行为的普及率,那么道德就会缺乏实际的生命力。而对行善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是让善行能得到最广泛的普及。

  据2月12日《羊城晚报》报道,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物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奖励拾金不昧的精神大有裨益,值得推广。

  也许有人会说,拾金不昧精神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捡到财物之后不贪不占,设法归还失主或者交公。现在出台规定,用遗失财物的10%的金额来奖励拾金不昧者,这就不是拾金不昧了,而成为拾金拿“提成”了。如此一来,搞得拾金不昧者好像是为了拿“提成才归还财物似的,这岂不是让原本纯洁的“拾金不昧”精神也沾上铜臭味了吗?尽量把道德纯洁化、高贵化,这种想法的初衷或许并没有错,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陈义过高的道德往往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落到实处。我觉得,与其让美好的道德高高地悬空,反不如让其安全地落地。

  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一文中说:“道德这事,必须普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若只求道德标杆的高度,而不顾及道德行为的普及率,那么道德就会患上洁癖症,最终被束之高阁,成为“死”的道德,而缺乏实际的生命力。拾金不昧一事也是如此。拾到财物者首先要妥善保管财物,然后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不可否认,在这个过程中,拾金者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获得必要的物质报酬。

  当然,你也可以说,拾金不昧者在把财物归还失主或者交公之时他已然得到了精神上的快乐,不再需要任何物质报酬了。这样的情形自然是有的,但更多人恐怕不是这样。毕竟,要求绝大多数人都做到舍己为人是不现实的,最现实的策略是,让人们在为他人做好事的时候,自己在物质也能有所收获,这样,“自他两利”岂不更妙?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相关警员也表示,出租车司机是拾遗物品最多的群体,很多经常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也认为,“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是一件对双方都有益的事情。”可见,相对于纯而又纯的拾金不昧,人们如今更愿意接受“自他两利”的道德模式。

  其实,不仅鲁迅先生呼吁道德要“自他两利”,两千多年前的孔子也是这个思路。孔子对“子贡赎人”和“子路拯溺”的不同评价就很明显地说明了这一点。春秋时期的鲁国法律规定:鲁国人如果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出钱把他们赎了出来。出钱赎人者可以从国库报销赎金。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花钱赎了鲁国人,但他回国后拒绝了国家付给他的赎金。孔子得知此事后批评子贡说:“你不肯拿回你赎人的钱,别人以后就不肯再赎人了(你把道德的标杆定得太高了)。”子路救了一名落水者,那人为了感谢他,就送给子路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知道此事后表扬子路说:“你的做法是在鼓励救人。”相比之下,子路救溺授牛之举因为符合“自他两利”的原则,可以让绝大多数的人效仿,因此,这样的善行无疑比“子贡赎人”更值得提倡。

  纯而又纯的拾金不昧很像“子贡赎人”,而拾金之后奖励遗失财物10%的规定类似于“子路救溺”,孔子当年表扬的是“子路救溺”,以此推之,我们今天也应该对行善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为的就是要让善行能得到最广泛的普及———最广泛普及的善行才更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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