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声
广州市公布《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属于无主的财产,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到物品的人。如果失主领回物品,可自愿按照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如果新闻媒体报道属实,那么,广州市的这项规定还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
首先,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拥有报酬请求权,因此,不管广州市的规定是否存在,拾金不昧者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和比例,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情况非常复杂,有的可以折算成金钱,有的则无法折算成金钱;有些可以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有些则无法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具体金额,因此,如果强行规定10%的奖励金额,现实生活中反而会难以操作。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物权法的时候,只规定拾金不昧者拥有报酬请求权,而没有规定具体的请求数额和比例。广州市的这项规定实际上是想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其次,自愿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拾金不昧者获取报酬的数额,但如果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层面,就很难遵循“自愿原则”。广州市在制定有关规定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与我国物权法相衔接,另一方面要充分意识到,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宜规定此类问题,因为这样做会剥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三,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财产属于无主财产,那么,法定期限过后应当上缴国家,而国家财产适用严格保护的原则。因此,政府将属于国家的财产拍卖,并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拾金不昧者,最好是由国家的法律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宜在这一问题上作出具体的规定。
不少人在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认为法律规范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准。既然拾金不昧尚未蔚然成风,那么,法律就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拾金不昧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物权法之所以不规定具体的数额或者比例,是因为社会关系千差万别,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司法经验,结合具体的案件作出判断。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得过于死板,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现象。法律应当鼓励当事人自愿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介入裁量。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既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又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部分学者认为,当年孔夫子之所以批评自己的弟子,将本国奴隶赎回不到国库领取赎金,就是害怕提高了道德的标准,从而不利于本国奴隶的生存。其实,这是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政府奖励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原则,不宜把二者生拉硬扯在一起。
部分评论者认为,绝大多数拾金不昧者不愿意行使报酬请求权,不是因为他们道德高尚,而是因为他们懂得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如果自己的财产遗失,当然希望好心人能“完璧归赵”。如果法律或者法规强制要求必须支付一定的财产,那么,在道德上反而会有所亏欠。正因为如此,包括日本在内的一些国家在规范此类行为时,反复强调自愿原则,只有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官才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支持拾金不昧者报酬。这种把自愿原则放在首位的做法,恰恰反映了人类文明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念,因为只有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准则下,才能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明确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正因为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因此,才有必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考虑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考虑遗失物品的价值属性,要求遗失物品的所有权人都必须拿出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那么,有可能会产生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现象。在大额金钱面前,可能会引发激烈的争执;在价值难以估量的物品面前,可能会让法官犯难。所以,广州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强调政府的妥善保管责任,也可以按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提醒当事人及早到政府的寄存处领取物品,但是,最好不要在具体请求数额和比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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