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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9.1元 只为“讨个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1日01:39  燕赵都市报

  

  2月16日,乌鲁木齐一市民因航空公司飞机“航班调配”延误3小时,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6元及0.5元违约金,共计9.1元。

  ■当事人:

  起诉航空公司索赔9.1元

  张元欣是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2011年11月10日,他通过携程网购买了2011年11月12日14时30分由杭州飞往乌鲁木齐的机票。次日21时许,携程网客服电话告知张元欣,航班因“调配”原因,须到12日17时30分才能起飞,共延误3小时。

  张元欣说,如果因为天气、管制原因而延误航班都可以理解,但因航空公司人为原因造成延误应向乘客进行赔偿。事后,张元欣多次与航空公司沟通,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航空公司客服仅通过电话赔礼道歉,并告知他,因承担违约金没有先例,故无法赔偿。此后,只有售票方携程网主动赔偿了张元欣6000积分。

  为此,张元欣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在起诉书中,张元欣提出判令航空公司赔偿其9.1元。张元欣说,0.5元是航空公司没有按时起飞所造成的违约金,8.6元是他因此事与航空公司的通话费用。

  张元欣的代理律师肖建琪表示:“赔偿多少钱不是目的,我们只是想通过法律途径希望航空公司能尊重、珍惜乘客的时间。更何况航班延误等问题的存在已不是个例,并且越来越普遍。”

  2月16日,这起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诉讼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被告方:

  航班延误不够4小时难获赔偿

  航空公司代理律师谷斌对于原告方提出9.1元赔偿金并不认同。“我们确实存在违约,但不认可‘违约金’的说法。”

  谷斌说,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公司为避免乘客损失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可以免责。”

  同时谷斌还表示,根据民航总局2004年7月下发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现金、购票折扣等。”张元欣所乘航班“延误3个小时”不在民航总局规定的时限补偿范围。而携程网作为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已补偿张元欣6000积分。

  但原告代理律师肖建琪则认为携程网的补偿不能等同于航空公司的赔偿。“4小时内无补偿是有违公平的。”肖建琪认为,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对于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除非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肖建琪表示,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111条都明确规定,合同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庭审最后,由于原告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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